山东出台意见,高校学生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
记者9月7日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学生食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效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切实维护学生利益,省教育厅日前出台《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高校(包含公办、民办)学生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自主经营的,要保本运营;引入社会力量建设、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应微利运营,并逐步过渡为自主经营。
《意见》提出,学生食堂原则上实行自主经营,建立以学校为运营主体,保留必要的专业管理人员,重点管控食材采购、饭菜质量和价格等关键环节,引进优质餐饮企业提供专业化劳务服务的新型自主经营模式。高校应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一食堂一策”制定科学合理的优化运营模式调整方案。目前引入社会力量建设、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生食堂,学校应全面落实统一监管要求,不得“一包了之”,严禁转包、分包,合同到期后改为学校自主经营;合同未到期的,学校可与运营方友好协商提前解除合作协议,并统筹考虑合同条款约定、固定资产折旧、未履约期限等因素,给予对方合理补偿。
学生食堂一律在售卖窗口明码标价单品饭菜价格。引入社会力量建设、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生食堂饭菜价格,不得明显高于自主经营学生食堂同类同质同量饭菜价格。学生食堂经营的外购食品(饮料)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主流电子商务平台正常售价。引入社会力量建设、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生食堂年度经营利润率应控制在5%以内。高校应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食堂结余资金以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设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主要用于平抑市场食材价格波动。公办高校平抑基金年初余额不低于上年度全日制在校生学费收入的1%,民办高校不低于0.3%。年初余额不足时,应及时补提补足。大宗食材价格持续出现大幅波动时,可使用平抑基金稳定基本大伙饭菜价格。
值班主任:田艳敏
作者:王原 实习生 聂筱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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