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e站】关于工伤认定的关键“48小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医院诊断记载中

48小时的起算时间,

该如何认定?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马老师是某高级中学的一名老师。

有一天课堂上她突然晕倒。

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马老师所属学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以《120接诊登记表》记载入院时间为起算点,认为马老师从就医到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马老师的家属不服人社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人社局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这里。

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最终结果如何?我们来看看检察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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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劳动者在辛勤工作的同时

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

让我们共同努力

创造更美好的生活

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

制作: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供稿: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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