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支持政府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典型案例二】青岛市检察院支持平度市人民政府诉王某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典型案例二
2018年春夏期间,王某、李某、曹某共同经营建材厂,三人与雇佣的工人张某将在加工钾钠长石过程中产生的盐酸污水通过暗管排放到城市雨水管道内,盐酸污水最终流入李园街道曲家庄村北侧308国道北侧的水沟内,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经鉴定,排放的盐酸污水PH<2,属于危险废物。平度市政府李园街道办事处为防止污染扩散,及时消除污染,代为支出各项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328200元。2020年9月28日,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作出专家意见,结论为:平度市政府李园街道办事处其污染治理的合同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真实、有效、可信,达到了预期的治理效果。
2020年11月,平度市政府与赔偿义务人王某某等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未达成一致。2021年7月,平度市政府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等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28200元并承担专家咨询评估费、律师费,青岛市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诉讼过程中,曹某死亡,青岛市检察院与平度市政府联合对起继承人情况进行了调查,重新确定被告,追加其妻子为被告,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11月,青岛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平度市政府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的支持起诉职能,积极支持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在平度市政府提起诉讼前即介入该案,在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庭审应对等方面对赔偿权利人予以支持。为保证平度市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履行处置责任产生的处置费用的客观合理,检察机关委托有资质的权威专家对处置费用及修复效果等进行评估;对雇员明知排放废水会导致环境污染仍听从指派实施污染行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诉讼中被告死亡后的赔偿义务人该如何确定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判并提供明确意见,确保了诉讼的顺利进行,有力实现了公共利益的协同保护。
策划:白树文
美编:唐嘉宝


共有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