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因房屋延期交付 购房者起诉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及违约金
房屋延期交付是任何购房者都不愿看到的糟心事,红星国际广场项目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20年3月3日前交房,然而,业主一直等到2022年7月都没交房!”对此,购房者金先生并未选择隐忍,而是将开发商诉至法庭,要求退还购房款并赔偿违约金。经过黄岛区人民法院的审理判决,金先生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支持。

【基本信息】小区名称;红星国际广场;小区地址:西海岸路与易通路交汇处;物业类别:普通住宅,商住公寓;物业性质:公寓;项目特色:品牌地产;建筑类别:板楼;装修状况:带装修;产权年限:普通住宅:70年;商住公寓:40年;开盘时间:2019-03-30;交房时间:预计2020-03-20;
主力户型:3居(107)3居(132)3居(139);占地面积:75378.41;建筑面积:103757.38;容积率:2.23;绿化率:20%;停车位:约2684个;楼栋总数:2栋;总户数:1800户;物业费:3.5-3.8元/月;物业公司:红星物业;开发商:青岛红星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2019年4月,金先生听信了红星国际广场项目的广告宣传,决定购买一套办公性质的房子,他以约51万元的总价,一次性付清了的购房款,与开发商红星国际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在2021年3月30日之前,若逾期60天未交付,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然而,到了交房日期,红星国际广场项目却迟迟未能交房,直到2022年7月,金先生与开发商打官司时,房子仍未能交付。“我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退还我全部购房款,并且还要支付违约金。”收不到房子的金先生将青岛红星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国际”)及其唯一股东青岛万利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信置业”)告上了法庭。
被告红星国际项目开发商辩称:“我们承认未能按时交房的事实,也认可金先生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然而,我们认为,在双方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购房者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有效行使期限为一年。据此推算,金先生行使解除权应在2021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30日之间,然而,他的起诉时间为2022年7月,很明显,金先生的解除权已经超出了这一时间的限制。”
被告同时辩称:“房屋延期交付的主要原因是受重污染、恶劣天气等因素影响,目前,后续建设在加紧进行中,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双方应继续履行该合同。”
万利信置业作为红星国际的唯一股东,也是被告之一,该公司认为万利信置业的财产独立于红星国际,因此,不应对红星国际的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红星国际未能按约定期限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也未提交房屋的具体的交付期限的相关证据证明,公司迟延履行购房合同的行为导致无法实现《房屋预售合同》签约的目的,红星国际已属于根本违约,因此金先生有权与公司解除购房合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红星国际应返还金先生购房款51万余元,另需支付购房款利息及约20000元的违约金。万利信对红星国际要为支付的购房款、购房款利息、违约金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共有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