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新规

  本报9月9日讯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质效,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与2021年9月印发的《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相比,《规定》拓宽了举报途径,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公布举报途径,增加了“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并强化了对举报人信息的保护。

  与《暂行规定》相比,《规定》拓宽了举报奖励渠道和发放方式,在原有寄送书面材料或者个人送达、“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省环保督察热线的基础上,增加“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拓宽举报渠道,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投诉举报;增加“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鼓励各市在严格遵守财务规定的前提下,对部分小额奖励采取电子支付等方式发放。

  《规定》继续采用以“罚款额度+违法情形”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的模式,以处罚、处理结果为基础,针对不同程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不同档次的奖励,进一步增加可操作性。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制度文件,对部分举报奖励情形的表述进一步规范。

  比如,移送行政拘留案件且被公安机关受理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且被公安机关受理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涉嫌犯罪案件,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所举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在给予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所举报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在给予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20万元奖励。举报人为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奖金翻倍。举报人一次举报所获得的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此外,《规定》强化对举报人信息的保护,将《暂行规定》中涉及举报人信息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作者:冯瑜

责任编辑: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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