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检说法】微信聊天记录能当证据吗?

老张问:年前我借给朋友2万块钱,微信转的账,要了多次,一直不还。我俩都是微信联系,聊天记录能当证据用吗?

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可以当证据。但,有三个事,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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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微博、邮件等,都属于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要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要满足三点:

1.“物”要对。要提供微信聊天的手机。也就是说,自己截图保存的,不行!要向法院提交你和朋友聊天的原始手机、电脑或者其他电子设备。

2.“人”要对。要能证明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你那个借钱的朋友。

3.“内容”要对。聊天记录要完整要原汁原味,不管里面有多少废话,都不能随意删除修改,否则将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所以,千万不能认为把聊天记录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就万事大吉了。

检察官温馨提示

微信聊天当证据,

三点事项要注意;

手机提供原载体,

身份对应内容齐。

— 本期说法人: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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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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