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先摆结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适用意思表示之规定。
然并卵,这句话说了跟没说一样,我猜楼主之所以会问根本区别,并不是想知道这种教科书式的定义。
若要彻底了解两者的区别,必须了解一些上位概念。
所谓民法,讲的就是权利的变动,而权利的变动又是由法律事实引起的,即
1、法律事实引起权利的得失变更(取得、变更、消灭)(需要区分的是好意施惠关系)
而法律事实又是个很大的概念,因此需要进一步划分,而依其是否与人有关,可分为人的行为和人的行为以外的其他事实(自然事实),即
2、法律事实分为人的行为与自然事实
人的行为有很多种,按照是否合法,可分为适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其他行为),即
3、人的行为分为适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4、适法行为分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5、表示行为分为意思表示行为(法律行为)与意思通知行为(通知行为)(准法律行为)
接下来是重点,为什么法学家们要花费这么多心力弄出这三个概念: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呢?缘由是民法的一个核心概念: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内心的意思表示与外部,民法里就是指企图将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就像我们饿了,这是内心意思,喊妈妈做饭,这是表示行为,饿了想让妈妈做饭便喊她,这就是意思表示了。
法律行为必须要有意思表示,且是正确自由的意思表示,才能生效。否则便是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瑕疵。。。。。)就好像饿了,喊你妈妈做饭,这就是有效的法律行为。但如果你喊你妈妈做饭,但其实只是恶作剧,自己并不饿,你妈就会把饭给没收了,还教训你一顿。
准法律行为则是不管你有没有意思表示,由于法律之规定,当然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就好像法律规定小孩子敲碗妈妈就要做饭,你无聊敲了敲碗,不管你饿不饿,都发生妈妈给你做饭的效果。但即使如此,关于准法律行为,一般是类推使用法律行为的规定。
事实行为则是不用作出意思表示便可发生法律效果。
其实,事实行为与准法律行为是很难区分的,一个是不管你有没有意思表示,当然发生法律效果,一个是不用作出意思表示便可发生法律效果。听起来可能觉得,诶,确实不一样,但初学者很难真正理解。比如,我,20岁,在长江边上捡了一块石头,然后发生先占的法律效果。我捡石头,到底属于不管我有没有先占的意思表示,就发生先占的法律效果,还是不需要我作出先占的意思表示,就发生先占的法律效果呢?
其实,真的是有区别的。不管你有没有意思表示,前提是你能做出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果。不需要你做出意思表示,则即使你不能做出意思表示,也能发生法律效果。这里就涉及到意思表示的有关问题,例如行为能力等
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一样,都属于表示行为,都要有能做出意思表示这个前提。
最后总结:
法律行为必须要有意思表示,且是正确自由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果。
事实行为则是不用作出意思表示便可发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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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的问题问得很好,民法博大精深,概念千万不能死背定义,要彻底理解才行。
呼,第一次知乎答题,没想到说了这么多,欢迎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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